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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新疆盐务局,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关,促进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等,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编制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等,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节能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自治区审核、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县级以上工业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审核、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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