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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

  为推进节能节水设备广泛应用,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以下统称《通知》),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相关目录范围内设备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相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设备并申请抵免所得税的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需提供符合《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证明文件的,可向所在地地、州(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自治区级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二、各地、州(市)经贸部门接到企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照《目录》中设备性能参数及能效标准,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我委将根据地、州(市)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目录》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出具文件予以确认。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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