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批复的通知
(新政发〔2011〕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的批复》(国函【2011】16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屯市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北屯镇团结路300号,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石河子市模式)执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北屯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2011年第五次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八届新党常【2011】5号)精神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