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绿容〔2011〕35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为了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建立本市景观灯光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景观灯光规划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中心城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发展布局方案》,编制《上海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灯光规划》),明确景观灯光设置原则,明确景观灯光区域布局,规范景观灯光设置要求,为本市景观灯光设置与管理提供依据。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灯光规划》要求,编制所辖区域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布局方案。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容貌规定、环保要求等技术标准,完善本市景观灯光设施技术规范。
二、规范景观灯光设置
在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灯光规划》、区域布局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禁止产生下列情形:
(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
(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
(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
三、加强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