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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并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每年5月份,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全市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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