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区位及相关条件作为评估依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出的划拨性价格进行补偿,或参照紫府发[2008]16号文件公布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方案》中同等地类进行补偿。
三、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和建筑物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前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才能申请补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结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四)在项目建设公告公布后,修建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入户调查测量登记的为准。
四、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解决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协商指导标准有异议的,可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的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附表
附表1-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略)
附表1-3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略)
附表1-4 《搬家、周转房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略)
附表1-5 《构建物补偿指导标准》(略)
附表 2 《零星林木指导标准》(略)
附表3-1 《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略)
附表3-2 《拆迁砖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略)
附表3-3 《拆迁木结构房屋要素调查计分表》(略)
附表1-1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补偿类别 | 房屋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1300 | |
2 | 砖混结构 | 900 | 有抗震柱的部分按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 |
3 | 砖木结构 | 580 | |
4 |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 520 | |
5 |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 460 | |
6 | 木瓦结构 | 440 | |
7 | 土木结构 | 4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