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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的通知
(紫府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紫云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商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协商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进行安置,按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原产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按同等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补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或按本方案的指导标准计算补差。

  (三)合法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分结构采用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超出现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部分,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实行货币补偿。

  (五)2011年元月1日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按本方案的协商指导价的70%进行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征收年该土地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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