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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二)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将审核评议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公布,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组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二)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组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内容有家庭情况,拟批准意见等,公示时间不少5天;

  (三)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保障待遇的确定。农村低保金根据审批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县确定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

  (一)“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四)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

  (五)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

  (七)重点优抚对象。

  紫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低保工作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及时根据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为三类实施管理: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三无人员”;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特困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三、第一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第二类保障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核实;第三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半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随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四、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及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调整,逐级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五、不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样入户调查,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形式,调查了解情况,根据低保户家庭收入、家庭生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情况及程度,按季度严格办理低保金的增、减、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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