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安府发(2007)15号)和《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申请制度
二、收入核查制度
三、民主评困制度
四、公示制度
五、审核审批制度
六、动态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制度
八、资金拨付制度
九、档案管理制度
紫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三、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四、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五、持有本辖区户口,而未在该辖区居住的,不列入该辖区保障对象。
六、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名,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写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理由,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就业和收入情况,承包土地情况及土地变动情况,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主一寸照片;
(三)居民户口簿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病病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疾病证明书;
(二)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三)独生子女户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相关有效证明;
(四)双女户提供双女户证或相关有效证明;
(五)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八、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九、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十、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