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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局、教委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等。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区(县)两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市和区(县)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逐步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项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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