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