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由省墙改办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改正。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被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二年内不予办理产品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通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
(一)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
(二)经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两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1、企业规模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企业,含改建、扩建企业,下同)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年单线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5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2、工艺技术装备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7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中断面或大断面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8门以上轮窑。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设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3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要求企业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委托检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