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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

  (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从湖南省墙改网(网址:www.hnsqg.com)下载并填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墙改办汇总。

  (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外省企业生产并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需享受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省墙改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湖南省墙改网公布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开始的十天内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上个半年产销统计报表,每年三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十五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省墙改办及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发证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日前二个月重新申请认定。凡不按期申报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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