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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墙办〔2011〕3号)


各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以“四化”促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以及国家工信部下发《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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