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裁量基准:
1、持假冒《作业证》参与跨区作业的,处100元罚款;
2、持假冒《作业证》参与跨区作业,并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200元罚款。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
一、认定依据:本规定第七条。
二、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自由裁量基准:
按本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执行。
第二条 违法行为: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一、认定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
二、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按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三条 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一、认定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二、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处500元罚款;
2、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1000元罚款。 第四条:违法行为: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
一、认定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二、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