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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违法行为: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一、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初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初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再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但仍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再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一条 违法行为: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一、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二、处罚规定: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2、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并且未兑现服务承偌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一、认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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