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违法情形: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培训人数5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培训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未取得培训许可证培训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聘用1名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驾驶培训理论教学人员教学的,处一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聘用1名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驾驶培训教练员人员教学的,处二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聘用2名以上(含2名)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驾驶培训理论教学人员或驾驶培训教练人员教学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
按本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执行。
第四条 违法行为: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三级维修点承揽二级维修点业务或者专项维修点承揽三级维修点业务的,处二百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二级维修点承揽一级维修点业务,或者专项维修点承揽二级维修点业务的,处四百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三级维修点承揽一级维修点业务或专项维修点承揽一级维修点业务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