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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4、未取得大中型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大中型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三、自由裁量基准:
  1、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2、操作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3、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400元罚款;
  4、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400元罚款,并吊销操作证件;
  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罚款500元,并吊销操作证件。

第二章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违法行为: 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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