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裁量基准:
1、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联合收割机,并处500元罚款。
2、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联合收割机,并处1000元罚款;
3、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并处1000元罚款;
4、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含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下同)和牌照的,处500元罚款,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2、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处1000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3、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处2000元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第五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基准:
1、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处100元罚款;
2、未取得手扶式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手扶式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
3、未取得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