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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未取得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限期补办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未取得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处限期内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收缴伪造、变造的合格证,限期补办合法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处限期内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条 违法行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三、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技术安全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或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没收责令改正期间的违法所得,处改正期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并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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