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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湘农机办发[20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章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五章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六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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