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湘农机办发[20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根据《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章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章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五章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六章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一、认定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