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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农药销售产品审查。为了确保我省农药产品流通可追溯,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凡进入我省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 “三证”(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是否合法齐全,农药产品标签是否合法一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统一公告。各级农业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各级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对经营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五)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清查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网点(包括证照齐全或证照不全或无证经营)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二是开展农药市场产品质量、标签标识、广告三大专项抽查行动。重点查处非法生产、违法经营、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不法行为,查处有效成分不足、种类与登记不符、证号不全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以及违规标签和违法广告。三是加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经销台帐制度、农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等,加强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级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四是启动并抓好湘阴县、赫山区2个农药监管工作试点县建设。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用药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健全农药使用档案。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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