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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农业发〔201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药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强化高毒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到“十二五”末,全省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达到85%;农药产品、农药生产和经营单位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稻谷、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本级计划、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农药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满足农药监管工作需要,力争在2011年底前建立经编委批复单设或加挂牌子的农药管理机构,保证市级有3人以上、县级有4人以上专业人员。

  (二)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省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准定点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粮棉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乡镇,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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