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联〔2011〕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加大农药产品、标签和广告检查力度,创建守法诚信、和谐稳定的农药市场秩序。到“十二五”末,确保全省农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各级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
农药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门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要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承诺质量安全,指导科学用药。加强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级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