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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2011〕46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413号)精神,支持我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提高我省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帮助防范和化解我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

  1、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300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认定中小商贸企业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为对象,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

  2、企业经营范围中如没有属于下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除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中小商贸企业。具体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第63、65类(批发和零售),第66、67类(住宿和餐饮),第73、74类(租赁和商务服务),第82、83类(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第13类中的1351(屠宰),第51类中的5125120(铁路货物运输)、513(货运站),第52类中的5225220(道路货物运输),第54类中的542(水上货物运输)、543(货运港口),第55类中的5512(航空货物运输),第56类(管道运输业), 第57类(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58类(邮政业),第59类(仓储业)。

  二、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省属和市州所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均指2011年4月30日贷款担保余额)的1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指2010年底贷款担保余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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