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
(六)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专项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公益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项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公益金的资金规模,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安排及支出方案。
第十条 申报专项公益金,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汇总评估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具体项目使用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预算;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安排资金。对于安排资金的基建项目,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变动。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应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公益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