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公益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公益金是省级财政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7号)文件,从省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统筹,用于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专项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在显著地方标识“湖南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当年筹集、下年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六条 专项公益金按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省财政厅每年按照上年专项公益金筹集额度,根据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专项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 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财政专项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配套;
(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维护与活动开展;
(三)残疾人事业;
(四)农村儿童学前教育、养老设施、文化体育健身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