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事项分析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由股权投资机构与参股单位共同商议,并在《投资协议》中确定。)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机构须定期向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企业财务报告;
(二)项目企业年度资产运营情况报告;
(三)参股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四)参股项目股权投资资金年度收益处置建议方案;
(五)重大事项分析报告。
第四章 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前按有关决议和比例分得的投资收益和退出时进行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增值净收益。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法》及《投资协议》确认并收缴股权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项目连续3年发生亏损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及时报告损失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企业如发生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股权投资资金参股项目企业后,应按照市场规则,适时从项目企业退出。股权投资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回购、转让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收益的50%作为股权投资机构的运营收益,股权投资机构的有关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其中列支;股权投资收益的50%和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本金收入由股权投资机构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转作相关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