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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选择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国有独资的投资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能有效执行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具有执行项目调查论证的专业团队、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

  (五)具备能够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二章 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中,对股权投资类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专门明确。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决策按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向股权投资机构下达股权投资资金后,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与股权投资机构签署《股权投资委托协议》;股权投资机构据此与被投资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行为并进行股权管理。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股权投资资金实施有序监管。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投资委托协议》和《投资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参股项目企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严格履行国有股出资人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企业应定期向股权投资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企业财务报告;

  (二)项目企业年度资产运营情况;

  (三)项目建设年度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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