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1〕1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有关省直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方针政策和积极推进“四化两型”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创新我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各项专项(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以下简称股权投资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与中央项目配套部分除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五条 股权投资资金主要支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第六条 股权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产业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模式共同管理。
第七条 股权投资资金委托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受托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