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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在其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

420

1.6升以上至2.0升(含)

480

2.0升以上至2.5升(含)

900

2.5以上至3.0升(含)

1800

3.0以上至4.0升(含)

3000

4.0升以上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辆

9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每辆

102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机动

净吨位200吨以下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

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不超过18米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不超过30米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以上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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