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税范围内的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 《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