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
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