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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现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略)

  2.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略)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略)

  4.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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