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现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略)
2.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略)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略)
4.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