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新型农民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重点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十二五”期间,每年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等培训计划纳入市、县两级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规划和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心镇建设规划,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实现中心镇基层社全覆盖,通过与基层社的产权结合、业务联合,带动基层社发展。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基层社职工队伍建设,通过开放办社改造提升基层社,广泛吸收和招聘社会能人,提高经营理念和积累经管经验,努力培育一批经营手段齐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基层社要结合镇级农合联按实运作,加强与镇、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供销综合服务社,努力建设成农村社会化服务的主导力量。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市供销合作社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县级社的考核奖惩办法。
(三)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经济来源和服务平台。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先保证涉农企业的发展;对优质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六、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经贸、农业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的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范围,优先享受相关政策。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信担保、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等金融业务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农资经营网点的行政许可、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大力支持和培育一批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对重组或恢复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商部门要给予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