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材质、型号、规格的商品;因无同材质、型号、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材质、规格、型号商品的,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材质、型号、规格产品的,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时间,自交货(安装验收完毕)之日起,自退货之日止,应当扣除待修和修理占用的时间。
换货时,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销售者应主动上门服务,酌情收取材料费(成本价),免收工时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橱柜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橱柜行业的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橱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鉴定的,可以由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