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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橱柜产品消费争议暂行解决办法

  第七条 橱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橱柜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消费者定制的橱柜产品,必须签订橱柜定制合同,合同中要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五)产品出售时,应当检验外观质量,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中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八条 降价橱柜商品、奖励、赠予和以促销形式提供的橱柜商品,享受上述“三包”规定。

  第九条 橱柜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交货(安装验收完毕)之日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所占用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安装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受“三包”权利。

  第十条 商品自交货(安装验收完毕)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下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一)橱柜商品尺寸与厨房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影响安装的;

  (二)可视部位严重变形的;

  (三)结构松动严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

  (四)配置件与合同严重不一致;

  (五)产品质量、外观颜色等与合同严重不符;

  (六)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退货、换货或修理是指有质量问题的组装单体部分。电器、智能商品依据相关的“三包”规定。

  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自交货(安装验收完毕)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性能故障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材质规格、型号、同样式的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销售者应当在收到修理橱柜要求之日起,3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销售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纪录每次接收修理日期,修理所占时间、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销售者未在30日内修复的或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的,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退货或者更换。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的,按第十、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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