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橱柜产品消费争议暂行解决办法
(2011年01月29日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宁波市厨卫产业协会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橱柜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橱柜产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橱柜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橱柜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橱柜产品,是指采用金属非金属(成品或半成品)等各种原铺材料,经过橱柜生产企业的加工、组合、包装等制成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标准的整体橱柜、橱柜产品、水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橱柜行业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辖内从事橱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经营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橱柜行业经营者必须遵守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不卖(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铺材料和产品,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
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公德从事经营活动,公平交易、诚信经营。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橱柜产品消费争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橱柜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谁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原则。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生产者和销售商承诺高于“三包”的基本标准,制定严于“三包”规定的实施细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国家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