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筑城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筑城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第九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第十条 在筑城广场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机构提供背景音乐在指定区域进行,时间为早晨6:00至9:00,晚上19:30至21:30,其音量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
第十一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其他损毁绿化的行为。
第十二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及照明设施;
(三)污染地面和水体;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
(三)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
(二)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