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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我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摸底和清理。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包括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予以纠正。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对现行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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