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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各单位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有情况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 系 人:赵 煜

  联系电话:28208755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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