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各单位在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有情况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 系 人:赵 煜
联系电话:28208755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