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7日
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
(201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武汉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隶属关系在本市的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拨缴关系在本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工会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代表广大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工会审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工会经审会是工会组织的审计机构,行使工会审计职权。建立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应当设立工会经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