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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按以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综合平衡后,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在10月底前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加强围填海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加强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每年9月中旬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沿海各市项目用海(围填海)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一是检查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围填海项目执行情况;二是了解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项目用海的需求情况。按沿海各市建设项目围填海需求情况和围填海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预审制度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09〕15号)文件的要求,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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