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海渔〔2010〕13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做出规定,从2010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为切实增强围填海对我省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建立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性
围填海是沿海地区利用海洋空间资源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实施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是对海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拓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具体措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均属于指令性计划指标,是海上建设用地指标,是陆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补充。用足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对缓解沿海地区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促进我省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确保项目建设尤为重要。
二、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基本原则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国家仅将该指标下达到省(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并要求不再下达到沿海各市,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我省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有显著效果的项目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海等。
三、围填海年度计划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