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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农业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备,执法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办案程序制度完善健全,农业执法行为有效规范。

  --农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清,农业执法、行业管理、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等职能更加明晰,分工协作机制有效运行。

  --农业执法装备手段进一步改善,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升,农业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三、明确定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四)全面梳理并落实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梳理由本级农业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责任到岗到人。要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产业规划、行业管理等职责由相关业务部门承担的原则,重点要理清综合执法机构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专业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执法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协作。

  (五)突出执法重点。按照农业发展新形势,紧紧把握农业执法重点,使农业执法从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监管向农业生产环节监管延伸,从农业产品安全向农业产业安全、公共安全延伸。在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的同时,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违禁药物使用、生产记录等执法检查,加大动物卫生和植物检疫案件查处力度。

  四、巩固提升,完善农业执法体制机制

  (六)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各级农业部门在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三支执法队伍机构完整、力量加强的前提下,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坚持依法有效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推进三个执法主体形成合力,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效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三支执法队伍要加强统一调度管理,重大执法行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七)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积极主动与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沟通,进一步加快执法机构参公管理进程。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力量配备,对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的现象,要及时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执法队伍相对稳定,人员配备精干合理。

  (八)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五有”标准,全面完成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力争2011年底前全省综合执法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合格。植检机构一般应与植保机构综合建站或与综合执法机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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