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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9〕8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厅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农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农业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2008-2009年中央新增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政策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政策落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中央新增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复要求,做到项目100%全部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发现问题100%整改到位。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阳光工程、奶牛良种补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等中央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做到资金使用公正、公平、公开。

  二、严格管理程序,落实项目监管责任

  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等管理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明细核算。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和管理的项目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立项实施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

  三、全面开展项目资金自查自纠

  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农村沼气、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和2009年农村沼气、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分别要在今年5月底和9月底前,实现100%全部开工建设、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做到100%整改到位。各项目县要按照三个100%的考核目标,认真组织开展项目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厅各有关部门将本系统实施和管理的项目自查情况汇总后形成项目自查报告,于6月12日前报厅计财处。

  同时,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2008年度水稻、油菜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阳光工程、奶牛良种补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等项目执行情况,以及2009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新的操作办法执行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落实及奶站机械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于6月15日前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所辖区域项目资金自查报告,于6月20日之前报厅计财处。

  四、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重点抽查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厅里将于6月下旬组成由厅有关单位和市县项目管理人员参与的检查组,以互查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并收集整理各地对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和近年来各地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情况。检查组应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建设计划和目标,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当地及时整改。检查完成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厅计财处。7月份要做好农业部组织的重点检查。

  五、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做好项目建设进度统计

  各项目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挖掘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项目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并及时将好的典型、新的做法形成简要文字说明报厅计财处,经审核后刊登在现代农业建设专刊中供各地学习借鉴。

  中央新增投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按季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各项目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统计表及简要文字说明报厅项目主管部门。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汇总后,于该月底前将本系统组织实施和管理的项目建设进度报厅计财处。

  二○○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报表日期:

项目类别

省份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万元)

中央投资(万元)

地方投资(万元)

自筹资金(万元)

资金完成情况
  (万元)

是否完工

主要内容完成情况(万元)

主要问题

土建工程

仪器设备

计划

实际到位

计划

实际到位

计划

实际到位

计划

实际到位

完成额

占到位资金比

占投资计划比

 

批复计划

实际完成

批复计划

实际完成

批复计划

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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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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