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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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