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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市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巡查。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内容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市物协”)应当配合做好巡查相关工作。对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应当按照行业章程予以处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 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当按月巡查,确保每月巡查项目数量不低于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总数的10%,对每个项目的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建立巡查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名称、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记录违规情况、处理措施等。

  每季度开始10日前,应填写上季度《物业管理巡查登记台帐表》(附件1)报市局。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由二人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须出示工作证或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按有关行政执法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予以公开通报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填写《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行为公开通报登记表》(附件2),报送市局申请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经市局核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局在有关网站公开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行为及相关的物业服务经理。同时,将通报情况反馈各区分局(县级市局)。

  第十四条 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及时复查被公开通报的物业管理项目。经复查确已整改到位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将同意撤销公开通报相关内容的处理意见报送市局,由市局撤销网站上的通报记录。

  第十五条 被公开通报的物业服务企业,从通报之日起,由市局协调市物协一年内不接受其所有在管项目申报市优示范项目、不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推荐其所有在管项目申报省优、国优示范项目;被公开通报的物业项目已获得市优示范项目称号的,由市物协撤销其称号;被公开通报的物业项目曾获得省优或国优示范项目的,由市物协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建议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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