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力度,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设和谐物业幸福小区,我局制定了《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工作常态化,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力度,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守法意识、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设和谐物业幸福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项目巡查,是由市局和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对我市物业管理项目实施动态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处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项目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及查处与教育、区(县)级定期巡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工作进行。

  第四条 巡查范围:全市已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

  第五条 巡查主要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等服务内容的履行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物业服务经理持证上岗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张贴情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现场公示情况;对投诉、纠纷、信访等处理情况。

  第六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未按规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物业服务经理不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张贴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现场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予以公开通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