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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在区域卫生规划内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局面。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出院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出院总人次的10%。
  第二条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配置社会资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二章 放宽准入范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能够填补省会空白、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规模的专科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强强联合、兼并扩张,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在保证公立医院股份仍归国有、性质仍为公益性的前提下,以公立医院现有资产和土地评估市值等入股,社会资本以实际投资入股,按出资金额所占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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